記者楊洋同業業務風險再次被擺到人們眼前。近日,迷你倉尖沙咀央行副行長劉士余表示要“高度重視經濟轉型中各類金融風險隱患”,其中明確提及同業業務風險,並認為風險產生的原因是“這些業務資金來源和信用支撐主要依靠銀行,有些投向了屬於限制類的地方融資平台、‘兩高一剩’和房地產等行業”。稍早前,央行發佈的《2013年第三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已對同業業務風險進行警示,足見金融監管部門對同業業務風險的高度關注。信貸資金借“同業渠道”流向高風險領域央行對同業業務作出的界定為:同業業務是商業銀行之間及其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資金往來行為,主要包括同業拆借、同業存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同業借款等。在接受記者採訪中,一些專家表示,隨著同業業務的高速發展,同業業務的功能已由傳統的資金融通功能擴展為金融機構增加利潤的新工具。這一轉變既有促進銀行體系資金的高效運用、提高貨幣創造效率的有利一面,也有脫離實體經濟需求、加大風險隱患的一面。央行《報告》指出,銀行通過在會計準則上做科目遊戲,對信貸額度進行表內表外騰挪,造成信貸擴張,具有貨幣創造功能,間接推升廣義貨幣(M 2)增速。以往M2的主要資源是貸款及外匯占款,但是近兩年同業業務發展迅速,同業渠道在貨幣創造中占比上升。同業業務風險表現較為突出的是,信貸規模的持續收緊使得商業銀行借助同業業務渠道滿足企業的信貸需求。中國銀行國際金融研究所研究員李佩珈認為,在過去幾年中,由於房地產行業、地方融資平台產生大量資金需求,受利潤的驅動,銀行等金融機構將同業市場的低成本資金更多地投向經過包裝的信托、房地產等高風險、高收益項目,雖然規避了監管,但使得同業業務逐漸呈現出脫離實體經濟需求的一面。具體來講,部分銀行通過委托貸款、信托貸款等同業業務形式幫助客戶繞過信貸規模限制、監管規定進行融資。以委托貸款為例,有業內人士介紹稱,委托貸款是由委托人提供合法來源的資金,委托業務銀行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業務。但在現實中,只要是上下家願意,一些銀行部門並不對委托貸款的雙方及用途做更多的審查。因此在近兩年銀根緊縮、高額利息回報的誘惑下,委托貸款開始大量流入房地產等高風險領域。同業業務風險不容忽視近日,金融監管部門將推出“規範商業銀行同業業務‘9號文’”的消息不脛而走。有關人士推測,“9號文”有可能對同業資產進行一定比例的限制,如加大計提撥備,進一步管理“非標”資產,叫停買入返售《三方合作協議》等。不過,針對理財業務的“8號文”出台後,銀行也通過自營投資接盤了大量原本理財產品持有的非標債權,並通過轉讓給其他銀行的形式,形成了更多的具有信貸本質的同業資產,從這一結果來看,風險並未從銀行轉移出去。李佩珈表示,部分銀行機構的負債依賴于同業資金拆借業務,但此類業務存在“穩定性差、波動性較大”的不足。當利率劇烈變動、籌資環境發生突然變化的情況下,極易對金融體系流動性形mini storage衝擊。就在11月中旬,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Shibor)再創新高,其中14天期Shibor飆 漲141.7個基點至5.902%,漲幅已創下6月29日以來的新高。其實經過6月份銀行同業拆借市場流動性異常波動的洗禮,金融機構理應更謹慎管理流動性,降低時點因素對銀行短期流動性的影響。但為了借新還舊以便後延銀行不良貸款的需要,信貸資金仍繞道投放至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房地產業和產能嚴重過剩等行業。同時,這些資金的周轉基本依賴銀行間市場借款和同業存款。考慮到同業業務橫跨貨幣市場、銀行間市場以及信貸市場,因此一旦某一環節 出現問題,風險有可能迅速在不同市場蔓延和傳染。另外,商業銀行與監管部門之間的博弈,也不斷加深了同業業務的複雜性以及與傳統銀行業務的關聯性。例如為規避新的監管限制,銀信合作中的信托貸款被以信托受益權或權益等形式變相替代,銀行又創新出資產池產品,將金融同業間的資金與產品交易推向縱深。李佩珈還提醒,由於部分銀行利用同業業務將信貸資金投向房地產、融資平台等高風險領域,這不僅加大了流動性管理和風險控制的難度,也會對貨幣政策調控的有效性形成一定衝擊。監管思路:規範基礎上有序發展央行《報告》曾建議,“應進一步完善同業業務管理制度,將標準化、透明度作為規範和加強同業業務管理的抓手,健全相關考核和監管機制,引導其在規範基礎上穩健發展”。據記者瞭解,目前我國同業業務主要包括三大內容:一是代理類中間業務。例如,代理資金清算、代銷基金和保險等;二是傳統資金融通業務。例如,同業存放、同業拆借、債券回購等;三是創新類資金融通業務。例如,轉貼現、信托受益權、信貸資產轉讓與回購、同業代付等。李佩珈表示,近幾年來的部分同業業務發展對金融同業加強合作、實現優勢互補和資源共享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因此在監管上應採取在逐步規範中有序發展的思路。與一般貸款業務不同,同業業務不受信貸額度、存貸比及行業限制,且具有資本佔用少、規避監管等特點。例如,根據銀監會《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商業銀行對其他商業銀行債權,期限在3個月以下的,風險權重僅為20%;期限為3個月以上的,風險權重為25%。而信貸業務的風險權重最低為50%,並可以高達150 %。因此,李佩珈建議,應改進“貸存比”監管指標,引導商業銀行規範發展。對此,她解釋說,以“貸存比”為代表的數量型調控工具已越來越不能適應金融體系的變化,在一定程度上還會扭曲市場行為,加劇金融套利動機,因此需要對“存貸比”這一指標進行調整。一方面,應將同業存款計入一般性存款,拓寬“存貸比”考核中存款的範圍;另一方面,取消季末“存貸比”考核標準,從根本上改變銀行季末“沖時點”的行為。考慮到同業業務不受“存貸比”約束,無需繳納存款準備金,對同業資產也不必計提撥備等,所以一些專家也建議,未來監管政策應著力于消除這種套利空間。具體而言,對風險較高的同業業務,例如信托受益權、信貸資產轉讓與回購等業務應計算風險權重和計提相應的撥備要求。迷你倉
- Dec 04 Wed 2013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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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業務風險大規範力度需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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