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洽卿在上海商業請願團的動員會上慷慨陳詞:“當革命軍來滬時,存倉商界曾竭力協助,苟事成而不顧商民痛苦,是違反革命意旨。”除當場列舉的諸多惡劣現狀外,似乎還另有所指,那就是新政權以“革命”之名,肆意侵奪各地私營企業財產,直接或間接令江浙資本家蒙受巨大損失。 最近的一個例子,是1928年4月間,北伐軍攻佔山東煤業重鎮棗莊後,以當地中興煤礦公司“北方軍閥所占逆股頗多”為由,委派國民革命軍兵站總監俞飛鵬前往“整理”該礦。俞飛鵬是蔣中正的浙江奉化同鄉,也是蔣長期親信的後勤總管。 俞飛鵬與中興公司“商議”期間,一面派員全面接管廠礦管理及銷售運輸業務,一面在上海報紙登廣告拍賣30萬噸存煤。公司代表與俞氏交涉,得到的答複是:擬清查(與軍閥)有關係股份,收作官股,並將存煤全數充公標售,如願留煤,須報效軍餉500萬元,方准自由營業。經過反複討價還價後確定,“公司報效軍餉百萬,逆股充公,商股照舊維持”。 中興公司本指望先賣煤後“報效”,俞飛鵬則堅持收齊百萬現款後才能“解禁”。此時,上海各銀行因中興舊債誤期,已失信用,新債又無可靠抵押品,不肯繼續借款,上海煤商也忌憚政府政策反複,未敢施以援手,中興無法及時籌措足夠的“贖身錢”。俞飛鵬借此拒絕與其繼續談判,7月5日,“大為震怒”的蔣總司令正式發佈公告,將中興煤礦所有礦產充公。 中興公司先前以存煤為擔保,委托浙江興業、中南、大陸、金城、鹽業等5家銀行發行過200萬元債券,煤礦一旦全數充公,債券將成廢紙,銀行勢必受累。上海銀行業同業公會這下坐不住了,他們急忙向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及財政、農礦、司法、工商等部發電文,指出此舉是“使民產與逆產,受同一之處分”,令政府頒佈的《處理逆產條例》“保障民產之精神,為儲存摧毀無餘”。 據事後查明,中興煤礦500萬元股本金內,商股占十分之七八,與北洋軍閥及官僚有關的“逆股”,不過十分之二三,最大“逆股”為前安徽督軍“辮帥”張勳(此時已病亡)投入,共80萬元左右,其餘少量為黎元洪、張作霖等持有。 上海銀行公會在上述電文中還聲明,“各銀行與該公司,雖非立于同一地位,惟金融與實業,息息相關,必實業有安全之保障,而後金融有長足之進步……如果政府予奪任情,法律保障,失其效用,前車之鑒,人有戒心,銀行誰敢放款于工廠,存戶亦誰敢儲款于銀行?” 與此同時,上海商界發起集體赴南京“上訪”行動,銀行業公會代表踴躍參與。也許是感受到來自上海“金主”們的強大壓力,蔣總司令不願因小失大,遂同意作出讓步。同年9月下旬,在黎元洪之子黎紹基代表中興股東將100萬元“報效”款如數交清後,准予按原定辦法,“逆股歸公,商股維持,將該礦發還公司自辦”。 那段時期里,南京國民政府借故收歸國有的,還有浙江省商辦長興煤礦。因受1924年江浙軍閥混戰影響,該礦一度暫時停工。1927年底,南京國民政府全國建設委員會以該礦經營不善、欠納礦稅為由,宣佈取消其采礦權,派員強行接收。 長興煤礦曆年來以采礦權為質押,向上海各銀行借款累計310多萬兩銀子,如若礦權突然收回,資產及債務糾紛勢必難以清理,銀行團與公司股東因此強烈反對。股東們又一次向國民黨中央全會“上訪”,上海總商會也發電文給全國建設委員會,譴責其接收之舉是非法的,要求將礦權歸還原主。 如此種種,很容易讓人聯想起大半個世紀後,發生在“煤都”山西的一連串煤礦“國進民退”行動。被地方政府勒令退出煤業的大量民間資本,恰恰很多都來自浙江商人。時光流轉,世事變遷,但有些令人興歎的戲碼,總是一再重演。迷你倉
- Oct 20 Sun 2013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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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與“劫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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