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黃金周”臨近,儲存和往年相比,今年的黃金周有一個最大的變量,這就是從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旅遊法》。對旅遊者來說,《旅遊法》會給他們帶來什麼?“合同中明明寫的是四星級海景房,實際卻是正在參加四星級評比的三星級酒店”“一下車導遊就帶我們去購物,賣場中大部分商品大降價,回來一比較才知道這些打折商品不僅價格高,質量也差”……旅遊本來是為了放鬆和快樂,但這些鬧心的事情,中國的旅遊者又有多少幸運地從未遭遇呢?除了“強制購物”“零負團費陷阱”,說漲就漲的景區門票讓人怒火中燒卻又無可奈何,而遊客投訴難、索賠難更一直是最頭疼的問題。當旅遊者在旅遊途中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或者發生人身、財產損害要求賠償時,旅行社往往以各種理由推諉、拒絕。而遊客要麼因為身在人生地不熟的異地他鄉,只得忍氣吞聲,要麼就是被組團社、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等法律名詞繞得暈頭轉向,找不到索賠對象,一些敢於維權的遊客被旅行社單方面拋棄甚至遭遇暴力的事件也不新鮮。《旅遊法》的出台,上述旅遊亂象能否得到遏制?關於景區亂漲價,《旅遊法》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和景區內的遊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徵求旅遊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關於“強制購物”和“零負團費陷阱”,《旅遊法》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從這些法條可以看出,《旅遊法》具有很強的針對性。除了這些針對性法條,《旅遊法》還用列舉的方式明確了自主選擇權、知悉真情權、要求嚴格self storage行權、受尊重權、救助保護請求權、特殊群體獲得便利優惠權等多項旅遊者權利。而一旦自己的權利通過法律固定下來,即使這種權利未必會被他者損害,但至少提供了維權的依據。《旅遊法》對旅遊者權益保護的重大意義,蓋在於此。在《旅遊法》正式實施之前,其影響已開始顯現。媒體報道,許多旅行社取消了購物環節,團隊游幾乎所有線路價格均有調整,線路最大漲幅超過100%,一些導遊則表示“回扣沒了,日子不好過”。一望即知,團隊旅遊價格的上漲不過是因為過去旅遊者的消費在暗處罷了,屬於價格水平理性、正常的回歸,而一些導遊的悲嘆則表明在法律規範之下,行業必將迎來市場的淘洗。但幾乎與此同時,也有讓人意外的消息,有媒體披露,導遊不讓購物反遭遊客投訴,而一項調查顯示,六成多的網友反對《旅遊法》中的禁止指定、強制購物條款,因為“如果取消全部購物行程,自己不知該去哪兒買東西”。針對這一爭議,專家從法理上的回應肯定是必要的。其實《旅遊法》並沒有禁止購物,其所限制的只是旅遊經營者單方面的指定乃至強制行為,如果雙方協商一致,旅遊經營者也沒有牟取不當利益,為什麼不能購物?但從另一個角度,旅遊者“如果取消全部購物行程,自己不知該去哪兒買東西”的困惑,似乎又見證著中國式旅遊升級之難。近幾年來,“從觀光式旅遊向休閒式旅遊轉型”是業界耳熟能詳的口號,但是現實中的國人幾乎仍然是匆匆而來匆匆而去,於是購物便往往成了旅遊中最重要的事項和最大的成果。旅遊是為了感受自然人文之美,體驗休息閑暇之趣,而不是為了向人誇示曾經到此一游,更不是為了買東西,什麼時候國人的旅遊可以臻此境界,國人的休閒文化品質可以得到有效提升?這當然不是一部《旅遊法》可以規制的,它需要觀念的轉變,也需要政府更加重視公民的休閒權。迷利倉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sgusers3的部落格 的頭像
sgusers3

sgusers3的部落格

sgusers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