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10月1日起,迷你倉市民翹首以盼的《旅遊法》將正式施行,《旅遊法》實施的影響絕非是表面上所看到的旅遊產品全線漲價,更深遠的影響則是促使旅行社調整產品結構,規範旅遊市場,對消費者來說,旅遊消費權益保護首次上升到法律層面,大家終於可以人在旅途,有法可依了!從今天起,本報將聯合成都兩級法院、四川迪泰律師事務所連續推出《旅遊法》的深度解讀系列報道,以案例、條款、解讀的形式告訴大家新法的出台將帶給我們的變化,以及作為旅遊經營者、旅遊者本身將有什麼樣的義務。案例1旅遊中出事故地接社、組團社二選一起訴成都市民劉某等34人報名參加“旅行社二”組織的海螺溝三日游,途中發生車禍,導致劉某等4人重傷。在索賠過程中,劉某的家屬發現,帶團出游的實際上是另一家旅行社——“旅行社一”。隨後,劉某家屬將兩家旅行社都告到了武侯法院。他們認為,“旅行社二”在未經劉某本人同意的情況下,違規將其轉團給“旅行社一”,“旅行社一”又違規調用不具備旅遊營運資格的車輛運載旅客,導致了車禍。請法院判令兩家旅行社共同賠償各項損失近150萬元。在法庭上,“旅行社一”辯稱,自己沒有與劉某簽訂旅遊合同,不是案件的適格主體。“旅行社二”則表示,自己與劉某等遊客簽訂旅遊合同是事實,但合同簽訂後,“旅行社二”即將該旅遊團全部轉給了“旅行社一”,並與“旅行社一”簽訂了散客拼團旅遊協議書。【條款】《旅遊法》第七十一條:由於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由於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遊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但是,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注:這裡所謂的履行輔助人包括酒店、旅館等)【解讀】上述案件中,武侯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旅行社一”作為旅遊合同的實際履行人,應當承擔事故的賠償責任;“旅行社二”未經遊客同意轉團給“旅行社一”,也存在過錯,由於“旅行社一”沒有按約為遊客提供符合規定的車輛,造成遊客不能得到應有賠付,因此,“旅行社一”也應當承擔因此造成的過錯責任。法院判決:“旅行社一”和“旅行社二”賠償劉某家屬各項費用共計319627元。四川迪泰律師事務所李耀輝律師表示,遊客投訴難、索賠難一直是旅遊活動中最為社會公�詬病的問題。當旅遊者在旅遊途中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或者發生人身、財產損害,要求賠償時,旅行社往往以各種理由推諉、拒絕。“《旅遊法》施行後,旅途中的違約或者造成人身財產傷害的,法律有了更明確的規定,遊客既可以向地接社要求承擔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責任。二選一,而不用兩家一起告了。另外,《旅遊法》明確規定,政府應當設立統一的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接到投訴後,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案例2乘坐航空公司免費大巴 出車禍航空公司賠償家住江蘇省常熟市的沈女士購買了某航空公司2011年4月3日從成都飛往無錫的航班機票。按照該航空公司的規定,購買該公司的機票,旅客可以預約航空公司提供的免費車從成都市二環路以內接送至雙流機場。誰料4月3日當天,沈女士乘坐的免費車行駛至人民南路時與另一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沈女士受傷送院治療。2012年11月14日,沈女士在出院後經華西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為面部多處瘢痕形成屬七級傷殘,右鎖骨骨折屬十級傷殘。該起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航空公司免費車的駕駛員應承擔主要責任。沈女士及其家屬曾和該航空公司就賠償問題進行交涉,但一直未能得到滿意答複。今年4月,沈女士將該航空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62萬余元。雙流法院審理後認為,航空公司提供的接送車輛雖然是免費的,但它服務的對象是乘坐該航空公司航班的旅客,是航空公司為了擴大市場份額、提升服務品質等原因而自願為自己單方面附加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之規定,不管乘客是有償乘車還是免費搭車,承運人都有將乘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法定義務,如果承運人履行該義務有瑕疵致使乘客受傷,承運人就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航空公司賠償沈女士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42萬余元。該案目前已經生效。【條款】《旅遊法》第七十一條: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解讀】律師李耀輝表示,《旅遊法》的一大特點就是將旅遊者的身份進行了定義,廣義的出行人都是旅遊者,因此案件中出差回家的沈女士也是一個旅遊者。《旅遊法》施行前,法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儲存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費、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進行了判決。《旅遊法》施行後,旅遊者如果乘坐航空公司的免費車出了意外事故,航空公司將依法承擔責任。案例3“零負團費,零容忍” 強制購物可請旅行社退費“888元三亞五日游,只有4個購物點,絕不強迫消費。”面對誘人的廣告,成都市民何女士和母親一起報名並與旅行社簽訂了合同。然而,飛機剛抵達三亞後,旅行團將人先拉到了購物點,參觀珍珠店、咖啡農場、觀看茶道表演、品海鮮大餐,帶著去購買旅遊紀念品和食品,兩天下來,除了帶著去海邊逛了一圈,一個景點也沒有去,何女士卻購買了一大包旅遊特產。“細數了一下,我們去的購物點、參觀點已經多達9處,根本不是4處,整趟三亞游成了購物游。另外,吃住都很差。這趟行程看似便宜,加上購物成本,算下來也是人均5000元以上了。”【條款】《旅遊法》第三十五條: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解讀】律師李耀輝表示,在旅遊市場競爭中,部分旅行社為了獲取經濟利益而在招徠遊客時推出了低於產品成本的價格,不但擾亂了旅遊市場的經營秩序,而且還帶來了旅遊服務質量的問題,出現了旅行中擅自增加購物、強迫或變相強迫遊客自費等違規行為,導致遊客旅遊質量不高,怨聲載道。“‘零負團費’不僅擾亂了正常的旅遊市場秩序,而且旅行社以低價攬客後大肆宰客,嚴重侵害了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對待‘零負團費’,《旅遊法》採取了‘零容忍’的態度,明確了低價招徠,然後通過強迫購物等不恰當途徑獲取利益的經營行為是非法的,同時規定了旅遊者的維權方法。這一點可以說是標本兼治。”李耀輝表示,值得注意的是,該條款中規定了“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這說明《旅遊法》也靈活地考慮到了旅遊者自身購物以及參加自費項目的要求,只要旅遊者同意,旅行社不違法。案例4旅遊者在酒店受傷 可以要求旅行社賠償2010年5月,年逾60歲的老蘇報名參加了成都某旅行社組織的南京、黃山、無錫“夕陽紅之旅”。到達黃山後,老蘇被旅行社安排入住到當地的一家快捷酒店。在去酒店吧台倒水時,因地面濕滑不慎摔傷,後被送往醫院救治。經鑒定,老蘇傷情屬九級傷殘。2011年9月份,老蘇以旅行社和酒店侵犯其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為由,將旅行社和酒店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至成都錦江區人民法院,要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22萬余元。【條款】《旅遊法》第七十一條:由於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遊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注:這裡所謂的履行輔助人包括酒店、旅館等)【解讀】律師李耀輝表示,法律規定,因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選擇請求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旅遊經營者對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謹慎選擇義務,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旅遊法》施行後,這方面的規定更加明確,旅遊者根據自己的情況,既可以要求履行輔助人承擔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事件門票漲價前 先徵求旅遊者意見前段時間,湖南省鳳凰古城景區整體打包收費。今年上半年,峨眉山—樂山大佛景區官網發佈《通知》,稱峨眉山景區門票價格調整為:旺季185元/人次(半價90元/人次),淡季110元/人次(半價55元/人次)。【條款】《旅遊法》第四十三條: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遊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徵求旅遊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不得通過增加另行收費項目等方式變相漲價;另行收費項目已收回投資成本的,應當相應降低價格或者取消收費。公益性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等,除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珍貴文物收藏單位外,應當逐步免費開放。【解讀】律師李耀輝表示,價格持續高漲的景區門票著實傷害了旅遊者的出游積極性。“《旅遊法》以嚴格控制價格上漲為基本原則,增加了聽證會這一價格調整程序,對旅遊者來說是個利好的消息。另外,法律也規定了公益性的景點和單位將會逐步免費開放。”本報記者 晨迪迷你倉
- Sep 22 Sun 2013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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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旅途不會囧 有法可依放心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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