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日,迷你倉出租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下稱澳門大學新校區)已正式移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預計明年二月全面開放。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以租賃方式取得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的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自該校區啟用之日起至二0四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澳門大學新校區的啟用日期為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日,租賃期限屆滿,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續期。澳門大學新校區與澳門一河相連,兩者之間由一條河底專用隧道連接,從澳門一邊可全天候隨時進出校園,沒有任何邊檢設施。不過,可能有人會有疑問,橫琴島始終是澳門以外的地方,到底在澳門大學新校區是否須要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路人甲:「我估應該都係用番澳門�法律,因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都講得清清楚楚啦!」 路人乙:「�!你又知?」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七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設在橫琴島的澳門大學新校區實施管轄的決定》,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啟用之日起至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為止,對該校區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實施管轄,即澳門大學新校區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 然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針對不同區域而訂定不同規定時,澳門大學新校區視同位於哪一個區域?所以,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適用於澳門大學新校區尚需作出相應的銜接安排。根據立法會通過的第三╱二0一三號法律《訂定在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規範》的規定,自澳門大學新校區啟用之日(即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為止,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適用於澳門大學新校區。如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針對不同區域而訂定不同的規定,則澳門大學新校區視同位於�仔島以內的地域。 路人丙:「咁我又多口問句�,澳大新校區�範圍又係點�呢?」 路人丁(說笑地儲存倉:「睇地圖咪得囉!」 第三╱二0一三號法律亦有提及澳門大學新校區的範圍。按照規定,澳門大學新校區是指按照國務院確定的界址並經第二一八╱二0一二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的地籍圖所劃定的範圍(可登入印務局網頁瀏覽有關內容)。而且,上指地籍圖中的河底專用隧道就是合法進入或離開澳門大學新校區的通道。 另外,須注意的是,儘管澳門大學新校區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實施管轄,新校區通過河底專用隧道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連接,但隧道以上的水域,即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大學新校區之間的水域並不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習慣水域管理範圍」,仍屬於由珠海管轄。 路人戊:「如果�澳門訂立�合同裡面有提到『澳門』,又或法官�裁判裡面,又提到果個裁判�『澳門』生效,咁又包唔包括�橫琴島�澳大新校區呢?」 其實第三╱二0一三號法律亦已經明確了法律上的行為的適用範圍。按照規定,不論是公法或私法上的行為及合同(例如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司法裁判、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以及私人之間簽訂的合同等),也不論行為及合同是在澳門大學新校區啟用日(即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日)之前或之後作出,只要具法律效力,則自澳門大學新校區啟用之日起至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為止,如果有關行為及合同的適用範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亦被視為包括在橫琴島的澳門大學新校區。但是,如上述行為及合同訂定或經修改後訂定其適用範圍不包括澳門大學新校區,又或僅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的特定區域,則其適用範圍便可將澳門大學新校區排除。◇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設在橫琴島的澳門大學新校區實施管轄的決定》、第四十三╱二0一二號行政長官公告和第三╱二0一三號法律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水坑尾街一六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迷你倉沙田
- Jul 26 Fri 2013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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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琴島澳大新校區 適用特區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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