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亞太地區打擊洗黑錢組織在二零零六對<<<澳門>>>的評估中,迷你倉建議<<<澳門>>>增設及強制執行<<<旅客>>>攜帶超過一定數量現款的出入境申報措施。特區政府則早日「雷聲大」地作出積極回應,指政府各相關部門已正在研究「是否需要」設立這些措施。顯然,有關實行攜帶定額現金出入境申報措施,確實對<<<澳門>>>有一定影響,為何特區政府仍然作出研究呢?當中一些微妙狀況,值得解讀。首先,亞太地區打擊洗黑錢組織是在二零零六年向<<<澳門>>>建議增設及強制執行<<<旅客>>>攜帶超過一定數量現款的出入境申報措施的,卻在歷時七年了特區政府還在研究需否實施這措施,而且還沒有時間表。由此讓人感到,特區政府當年對亞太地區打擊洗黑錢組織這項建議並不在意,起碼<<<態度>>>不積極。但為何現在又「雷聲大」地公開宣示正在研究需否實施這項建議呢?事實上,若如官方所宣稱的:「措施」只不過為完善反恐及反洗黑錢法律的其中一項工作。而且作為亞太區反恐及反黑錢組織的一員,也是世界經貿組織和國際經濟體系的一部分,<<<澳門>>>有責任和義務完善相關工作。那麼,如此這般的,特區政府早就該實施相關措施了,為何等到現在還在研究之中。倒是外電引述消息人士所稱的是點中了因由:目前<<<澳門>>>的博彩業依靠內地客源,但<<<澳門>>>當局現在正在配合內地有關反貪倡廉的政策,限制內地的不法資金流入博彩業,以防<<<澳門>>>博彩業被當作洗黑錢工具。誠然,採取要求<<<遊客>>>作現金申報措施肯定不是好主意,這裡在法理依據和傳統運作都有問題,以及實際效益亦不彰。其一,欠缺足夠法理依據方面,<<<澳門>>>基本法第五章「經濟」是著意保持特區自由經濟環境的基調,其中第一百零九條中寫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保障資金的流動和進出自由。」及在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自由港地位。」顯然,作為自由港的<<<澳門>>>,沒有外匯管制,以及資金進出自由,這亦是<<<澳門>>>營商環境的優勢。但現在是否因為要防止內地貪官利用<<<澳門>>>洗黑錢,郤不理會基本法相關規定,以及不惜削弱<<<澳門>>>傳統上的運作模式和營商環境優勢?很值商榷。其次,採取要求<<<遊客>>>的現金申報措施,在實務上根本實際效益不彰。事實上,稍為了解<<<澳門>>>情況的人都知道,大客(包括內地貪官和豪客)在賭場賭錢,又或貪官透過置業轉移不法收入來澳等,實情都無需攜帶大筆金錢過關的,更何況如果要洗黑錢就有地下渠道提供<<<服務>>>的。是以,採取<<<遊客>>>現金申報措施,其實只會對一般<<<遊客>>>做成不便,但這對堵塞內地貪官來澳洗黑錢之途或阻止不法資金流入<<<澳門>>>,卻是完全無作用。然則,為何明知無用但對<<<澳門>>>做成不利的事,特區政府仍然研究可行性呢?這就令人關切,中央是否意志堅定要求特區政府必行此道,抑或特區主政者為討好又或為應酬中央領導人的看法想法?但無論怎樣,若實施這項<<<澳門>>>近代聞所未有過的要求<<<遊客>>>申報現金措施,那肯定弊遠大於利,而且對未來遺害匪淺。□ 了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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